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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税草堂   阅读次数:2042
     

    一、对股权(股票)的认识
     内事不决问百度。“度娘”给出的答案: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小刀对股权(股票)的认识:
     根据《公司法》,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从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因出资而获得的公司的份额就是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用出资证明书来证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用股票来证明而已。股份是股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股权和股票的转让都是对出资额的转让,其在本质上是一样的,股份与股权在一级市场上没有实质区别的。在二级市场上股票表现出特殊性,成为代表财产权利的虚拟资本,其价格更多地受到政治、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金融市场因素的影响。公开市场的股票买卖更多的是追求金融商品的增值及运营获利,而不是为了参与公司的经营,具有金融商品的特征,因而在《证券法》上被界定为有价证券。但是股份代表股权的本质是没有变化的,也就是说股份具有双重性,在没有特别指明的情况下股权是包含股份的。

     股权(股票)是资产,但又不同于资产。2015年4月,小刀在自己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aa97010102vngu.html】及中国会计视野论坛【http://bbs.esnai.com/thread-5013444-1-1.html】几乎同时贴出的题为《无极小刀:刍议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新政》的网文中,小刀就指出“股权是什么?应该是属于资产,确切地说它属于价值不确定的资产,类似于会计上的“或有资产”,但又不完全符合“或有资产”的定义,称之为“准或有资产”或更恰当些。

     小刀再进一步认为,会计上定义的或有资产是指,“价值有无”具有不确定性;小刀这里所说的“准或有资产”,是指“价值大小”具有不确定性。

     无独有偶。2015年10月15日,业内大咖马靖昊老师在其公号“马靖昊说会计”贴出了《对财税〔2015〕41号的批判:大众创新还是大众创“血”!》一文。他对股权的理解是“个人取得的这些股权,确切地说它属于价值不确定的资产,类似于会计上的‘或有资产’,但又不完全符合‘或有资产’的定义,姑且称之为‘准或有资产’吧!”与小刀理解出奇地一致。

     看来小刀并非孤家寡人。幸甚!

     二、支持:以征税文件证明征税,得出的结论自然是征税。国务院有精神,财政部及国税总局有文件。生效文件当然应该执行,征税征的有“依据”,支持派无须再费心劳力地为征税的正当性找什么依据。
     征税的规范性文件未被废止或未被司法机关认定不合法以外就具有公定力、可执行力。税务机关应该坚决执行不含糊,我等草民须严格遵守“不二虎”。绝不应存有二话,也绝不能枉议。

     三、吐槽:言论自由是宪法权利。我等在坚决支持按照现行有效的文件政策征税的前提下,倒一下苦水总可以吧。对了,流行时髦词叫吐槽。那我们就吐槽一下,不算枉议吧!

    1、征税政策与《个人所得税法》不能无缝链接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了个人取得的十一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15〕116号文等有关文件将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归类到第七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实在是勉强的很。直接颠覆多年以来业内对这个项目的整体理解,破坏了其严谨性,显得十分不伦不类。

     既然《个人所得税法》对国务院财政部门有授权,你倒不如大大方方地将其归到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这里是自己的自留地,在这里,你可以进退自如……

    2、不符合根据会计逻辑建立起的数学模型的推演结果

     专业文件,内行被搞得一头雾水,外行更是被整的满脑浆糊。那么,小刀就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为例,建一个数学模型帮助理解这个问题。

     举例:某企业,资产总额为5000;负债总额为4000;所有者权益为1000,其中实收资本(股本)为500,资本公积300,盈余公积100,未分配利润100。
     (1)未用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以前。股票附着的价值:所有者权益/股本=1000/500=2。

     用资本公积全额转增股本后。股票附着的价值:所有者权益/股本=1000/(500 300)=1.25。

     股票股数绝对值增大了,但股票附着的价值却缩水了(专用名词“被稀释”)。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由500增长为800,可股票附着的资产价值却有2缩小为1.25。所有者权益总额仍为1000(2*500,或1.25*800),可此时,却被国家强行征走300*20%=60的个人所得税。

     股东们获得了股票300这个数字,却拿出了300*20%=60的真金白银。

     (2)假设目标公司存在巨大的增值潜力,股票价值被严重低估。增值潜力用X代表。未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前。股票附着的价值:(所有者权益 X)/股本=(1000 X)/500=2 X/500
    资本公积全额转增股本后:(所有者权益 X)/股本=(1000 X)/(500 300)=1.25 X/800。

     股票股数绝对值增大了,但股票附着的价值缩水了(专用名词“被稀释”)。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由500增长为800,可股票附着的资产价值却有(2 X/500)缩小为(1.25 X/800)。所有者权益总额仍为(1000 X),可此时,却被国家强行征走300*20%=60的个人所得税。

     股东们获得了“股票300”这个数字,却被拿走了300*20%=60的真金白银。

    3、支持派论证过程存在硬伤

     这个问题已经有人提出了,小刀也不再浪费笔墨。详见2015年10月30日,自媒体公众号“税务公社”阿勇老师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征免引发的争议真的尘埃落定了吗?》一文。

    4、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硬伤

     个人所得税不同于企业所得税,它没有计税基础的概念。假如,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增股本被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因某种原因股东撤回投资(或公司被清算),按照现行政策,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时候,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是收益减去原始投入成本。这个原始投入成本该如何确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章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时过境迁,物是人非,可如何操作呢?以何为凭呢?

    5、我们只收获了一个数字,但我们却交出了真金白银

     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增股本,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不同项目之间比例的变动,此消彼长,并没有与之对应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流出企业。股东们也并没有资金流入以及实物流入,却被征收个人所得税。难怪他们纷纷叫苦:我们只收获了一个数字,但我们却交出了真金白银。

    6、最后代表小股东们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泣血力谏:不要再出什么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增股本的馊主意,那不是给我们小股东分配“股息、利息、红利”,那是在帮着税务机关向我们征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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